[轉知]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辦理111年公共藝術補助受理申請作業,收件時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公共藝術補助作業要點辦理,補助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補助對象:

1、團體或法人: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文化團體或非營利法人。但不含學校、學生社團、學校附屬團體或公營事業附屬團隊。

2、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二)補助條件:

1、辦理地點:限於臺中市公開場所舉辦,辦理時間及地點必須由申請者自行辦理借用與確認,文化局不代借場地。

2、補助類型:

(1)計畫型公共藝術:著重策展及民眾參與,辦理公共藝術相關節慶或教育推廣活動。

(2)教育推廣活動:辦理公共藝術工作坊、導覽、體驗活動等教育推廣活動。

(三)收件時間:111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辦理收件。

二、符合申請資格者,於受理期程內檢附填妥之申請表及計畫書7份,併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逕寄本局視覺藝術科,信封請註明「公共藝術補助申請案」。

三、本補助要點及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視覺藝術—公共藝術查詢下載(https://publicart.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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