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0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改為線上申請及上傳證明文件,不受理臨櫃紙本繳件

一、學雜費減免系統分2階段開放,第1階段110年12月10日至12月20日,第2階段111年1月15日至2月22日,申請後若繳費單尚未扣除減免金額,請暫勿繳費。

二、證明文件之有效日期需在110學年第2學期註冊日之後。

三、因防疫政策及避免群聚,110學年第2學期開始申請方式改為上傳證明文件:(一)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子女,上傳身障手冊及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上傳「新式戶口名簿」者,須至內政部戶政司網頁/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上傳請領紀錄查詢結果,驗證結果若為「所載資料未異動」才可使用。舊式戶口名簿不受理。(二)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上傳區公所證明。(三)原住民族學生,上傳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四)軍公教遺族學生若已於上學期申請通過,只需線上申請,免上傳。

四、同時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須先辦理減免後再辦理就學貸款,貸款金額需為扣除減免或弱勢助學金後之金額,勿超貸。

五、已請領政府提供之其他教育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例如:公費生、農會、漁會補助、行政院退輔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人事行政總處、弱勢助學金等),僅能擇一辦理。

六、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費用者或復學時該學期曾申請減免補助,不得重複申請。

七、有關資訊請瀏覽師大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減免網頁: http://assistance.sa.ntnu.edu.tw/bin/home.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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