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旨:為鼓勵美術創作風氣,培育藝術人才,推動全民美育,提升藝術參與風氣,特辦理本競賽展覽。
貳、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參、參賽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人士。
二、參賽者參加類別不限,並可參賽多類,惟每類以報名1件參賽作品為限。
三、雕塑類可團體參賽,團體參賽者須推派1人為代表人,團體成員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再報名參賽同徵件類別。
四、參賽作品須為108年1月1日以後之創作,且須為未曾在國內政府機關(構)主辦之競賽得獎、入選之作品,但各級學校以及人民團體內部之競賽不在此限。
五、參賽作品之類別須符合簡章規定,初審與複審須為同一件作品,違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收件或予以退件。
六、參賽作品將由主辦單位辦理資格審查,不符者將通知參賽者補件,補件期限以通知起7日為限。
肆、參賽資格徵件類別及作品規格
徵件類別| 水墨、書法、膠彩、篆刻、雕塑(含立體複合媒材)
作品規格|
一、水墨、書法、膠彩作品裝裱後尺寸於240×240公分以內,水墨、書法作品須親自落款或鈴印。
二、篆刻作品裝裱後尺寸於120×45公分以內。
三、雕塑尺寸不限。
四、作品須考量展場建築及現場既有條件(如樓高、牆面尺寸等),平面作品須為吊掛展出,主辦單位有決定該展品得否配合展出及展出空間調配之權利。
五、展場最小門約寬175、高235公分;電梯門約寬75、高205公分,電梯內部寬90、高205、深125公分,耐重600公斤。
伍、報名、送件與歸件
一、報名與初審送件:
(一)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4月30日受理報名,網路或紙本擇一報名。
(二)網路報名
- 請至報名網址填寫參賽者基本資料、參賽作品說明,並提交作品影像檔、身分證件正反面影像檔及具名簽署之個資使用同意書之掃描檔。
- 網路報名之網址於4月1日於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官方網站公告。
- 網路報名時限至4月30日止,以電腦顯示之收件時間為準。
(三)紙本報名:
- 請填具紙本參賽者基本資料、參賽作品說明及個資使用同意書。
- 將作品影像檔燒錄成光碟,以油性筆於光碟正面註記「類別+姓名」。
- 請將紙本報名文件與光碟以親送或郵寄至「220703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信封註明「報名新北市美展+姓名」,以利識別。
- 郵寄者之收件日以郵戳為準,親送者須4月30日17:00前送達。
(四)作品影像檔規格:參賽作品之作品全貌照片1張,另可附局部特寫圖像2張,篆刻作品為10-20方鈴印拓印文照片,雕塑作品請附3張不同角度拍攝之照片,每張照片之檔案大小以4MB以內為限。
(五)作品影像檔案名稱請依「作品名稱-媒材-作品尺寸(高x寬x深(立體作品))-創作年代」命名。
(六)上述資料未備齊、填寫不完整、混雜難辨識或者作品影像檔不合規格、品質不佳者,由主辦單位通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複審送件:
(一)通過初審者即為入選,由主辦單位通知參賽者於時限內(約6月中)繳交參賽作品之原件參加複審,逾期視同放棄。
(二)交件作品採親送、郵寄或貨運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
(三)平面作品請裝裱完整;篆刻作品除拓印文外,另送至少10方原印石並請以錦盒裝妥;雕塑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組合式作品請檢附圖說,填寫組件內容、數量,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為作品呈現效果,建議參賽者自備臺座。
(四)各類作品如組裝困難,有特殊佈置規格或重量超過50公斤者(本局電梯載荷重600公斤),須配合評審與展覽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佈卸。
(五)各類入選以上之參賽作品須參與展出(展覽暫定於10月至11月),複審送件之作品將於展覽結束後歸件(約11月中)。
三、歸件:
主辦單位將另行通知歸件期限領回作品,逾歸件期限未領回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得逕行處理。領回方式如下:
(一)親自領回或委託親友代領。
(二)貨運:得書面委託由主辦單位送回,主辦單位將委託貨運公司以貨到付款方式寄回,惟作品於運送過程中,如受搬運或包裝等因素,而導致作品損壞,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
(三)如作品之規格特殊、重量過重或有特殊運送需求,致貨運業者無法辦理者,請親自領回作品。
陸、評審
由主辦單位邀聘外部專家學者進行評審,評審分為初審與複審:
一、初審:依各類別分別進行評審,採以作品影像檔進行評審。
二、複審:依各類別分別進行評審,採以作品原件進行評審。
柒、獎項及獎勵
一、第一名:每類各1名,獎金新臺幣10萬元整、獎座1座、獎狀1紙。
二、第二名:每類各1名,獎金新臺幣6萬元整、獎座1座、獎狀1紙。
三、第三名:每類各1名,獎金新臺幣4萬元整、獎座1座、獎狀1紙。
四、優選獎:每類各3名,每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整、獎狀1紙。
五、入選獎:若干名,每名獎金新臺幣2,500元整,獎狀1紙。
獎金依所得稅規定辦理,得獎者需提供匯款帳號以利獎金匯入。
捌、附則:
一、參賽作品如有抄襲、重製、冒名頂替、臨摹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者,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獎金、獎狀、獎座等),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主辦單位得行使相關法律權利。如造成任何著作權之糾紛,參賽者應自負相關賠償及責任問題。
二、參展作品之保險期間自收件日起至歸件期限之最後日止,不含作品之運送過程。展覽期間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惟因作品材質脆弱、結構裝置不良、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等緣由,導致於開裝佈卸時受損,或遇其他不可抗拒情事受損者,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三、主辦單位基於推動業務及推廣新北市文化藝術成果之需要,對參賽者所填之資料、作品說明及展出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出版、宣傳、網頁製作等非營利目的之使用權利,不受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限制。
四、凡送件參與新北市美展者,均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及各項規定。
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逕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解釋之。主辦單位保有變更、暫停、終止本簡章一部或全部之權利。
六、簡章請於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culture.ntpc.gov.tw下載,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02-2950-9750分機118,藝術展演科黃先生。
相關資料下載| 新北市美展簡章、新北市美展簡章及申請書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