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0年「璞玉發光-全國藝術行銷活動」徵選,自110年4月12日起至4月26日止受理初選作品收件

一、目的 

(一) 鼓勵持續創作,豐富藝術能量。

(二) 推動藝術進入生活領域,增進藝術欣賞能力。

(三) 培養與扶植潛力藝術家,媒合藝術行銷管道。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文化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三)協辦單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三、徵件類別

(一)對象:年滿20歲(含)以上(民國8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繪畫創作者,且目前無畫廊專屬經紀合約(「展覽約」及「非專屬代理約」可參加)。

(二)類別:不限創作媒材、主題及技法,以平面繪畫作品為主。

(三)參賽作品收件方式與規格:

初選:

(1)初選參賽作品 6 件(「主要作品」3 件,「次要作品」3 件),皆須為 3年內之創作。2020 年創作之作品須達 2 件以上。

(2)「主要作品」每一作品裝裱前畫面(畫心)尺寸長邊不超過 140cm、短邊不少於 30cm。「次要作品」尺寸不限。

(3)採線上報名並上傳作品圖檔 6 張。

(4)參賽者如獲獎,初選提送之「主要作品」3 件須於聯展時展出。

(5)已售出或已有藏家收藏之作品請勿投件

決選

(1)初選入圍參賽者請至「璞玉發光」活動網站下載決選送件表,並將初選參賽之「主要作品」3 件,寄送實體作品與紙本送件表。

(2)實體作品需與初選投件時的 3 件「主要作品」相符。作者應親自簽名(簽名位置不限於正面),以視為完成之作品,否則視同不符簡章規定不予收件。紙本作品送件表須載明決選作品售價與折扣額度。

(3)作品需自行裝裱(裝框或卷軸)並包裝完妥,畫框可裝裱壓克力片,裝裱後長邊、短邊皆不得超過 220cm。組件作品總尺寸長度併算亦不得超過。

(4)單邊或直徑超過 100cm 之不規則形作品可完整修邊不裝裱,但作品背後須加裝可供吊掛之零件。

(5)玻璃裝裱者、作品尺寸或裝裱規格不符合簡章規定者,不予收件及審查。

(四)本活動之徵選得獎作品後續將進行展出與銷售,拓展藝術品行銷機會,請參賽者詳閱本簡章第七點與第十點說明。

四、辦理時程

徵選簡章公告/  2 月-4 月 於主辦單位主題網站公告

初選收件/         4 月 12 日(一)-4 月26 日(一) 採網路線上報名,線上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4 月 12 日上午 9點至 4 月 26 日下午 5 點截止。

公告初選入圍名單/ 5 月 12 日(三)前 於主辦單位主題網站公告

決選收件(繳交實體作品及表件)/ 6 月 5 日(六)-6 月 7 日(一) 實體作品需裝裱完成後親自繳交或郵寄至主辦單位之收件場地 (期間內需送達)

公告徵選得獎名單/  6 月 18 日(五)前 於主辦單位主題網站公告

未得獎作品退件/ 7 月 15 日(四)前

藝術行銷與創作工作坊/ 7-8 月 由主辦單位另行規劃安排

得獎者作品聯展/9 月-11 月 由主辦單位統籌規劃, 9 月 15 日-10 月 5 日中正紀念堂 3 樓 4 展廳、10 月 13 日-11 月 7 日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第三展覽室

頒獎暨開幕式/ 暫定 9 月 25 日(六)下午中正紀念堂 3 樓 4 展廳(暫定)

畫廊媒合諮詢/ 10 月 由主辦單位另行規劃安排

璞玉獎得主年度新作品評圖交流/ 11 月底前

得獎者展出作品與評圖交流作品退件,售出作品送收藏家/ 12 月中前

五、送件方式(分初選、決選兩階段)

(一)初選:4月12日(一)上午9:00~4月26日(一)下午5:00採網路線上報名。

網路線上報名請至主辦單位「璞玉發光」主題網站https://artlight.nhclac.gov.tw/ 查詢線上報名連結網址,至報名網址上傳6張作品電子圖檔(圖檔以300dpi解析度之JPG檔,檔案大小不超過5MB)。

(二)決選:6月5日(六) ~6月7日(一)每日上午10:00至下午4:30(中午時段照常受理收件)

1.親自繳交決選送件表及初選之3件主要作品實體至主辦單位之收件處,決選實體作品收件地址為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69號(國軍文藝活動中心藝術一廳)請註明「110年璞玉發光-全國藝術行銷活動決選作品收件服務台」收。請於收件期間內送達,逾期視同放棄。

2.決選送件表請於主題網站下載,表件內未明列作品展售價格者,視同放棄資格。封面並請註明「110年璞玉發光-全國藝術行銷活動決選作品」。作品需裝裱完成,並妥善包裝寄送,如有受損情況,概由送件人自行負責,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任。

六、評審與獎勵

(一)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辦理評審,評審委員視作品原創性、獨特性、文化性、當代性與美感評選,初選以作品電子檔進行評審,評出入圍作品若干,決選以實體作品評審,視作品素質得從缺獎項。作品不符合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二)獎項與獎金(創作基金)

1.「璞玉獎」:5 位,每人頒給獎金(創作基金)10 萬元與獎狀 1 幀,獎金分 2次付款。決選後撥給 50%獎金,個人年度創作新作品畫布總號數達到 60 號 (無法計號數之媒材,統一以件數計之,須達到 3 件)並配合主辦單位完成得獎者聯展與評圖交流後撥給 50%獎金。

2.「入選」:7 位,每人頒給獎金 1 萬元與獎狀 1 幀。

3.得獎專輯:以上得獎者每人 3 冊。

4.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額;獲頒獎金後,畫作仍屬創作者所有。

(三) 協助得獎者打造個人作品手冊,內含藝術家個人經歷、作品、聯絡方式,後續由主辦單位印製與發送。

(四)璞玉獎得主專訪影片

由專業攝影師進行璞玉獎得主專訪及影片拍攝,並剪輯約 3 分鐘影片

(五)工作坊與畫廊媒合諮詢(由主辦單位邀約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辦理)

1.藝術行銷與創作工作坊

針對藝術家創作、作品保存、修復、展覽應用、藝術行銷等實務項目規劃課程。

2.畫廊媒合諮詢

邀約畫廊代表個別與得獎者進行創作諮詢與建議。

(六)藝術網站線上藝廊刊登銷售

於藝術網站線上藝廊刊登展出作品與藝術家介紹,並進行線上銷售.

(七)協助於相關行銷管道露出與藝博會展覽

1.得獎者可取得次年度主辦單位合作單位之展覽空間優先展出機會與展覽宣傳協助。

2.得獎者可取得次年度參與藝博會之優先名額(依獎項順序安排),增加作品露出與行銷之機會。

七、得獎作品推廣與銷售

(一)得獎者作品聯展

1.地點:中正紀念堂 3 樓 4 展廳、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第三展覽室。

2.時間(暫定):110 年 9 月 15 日-10 月 5 日中正紀念堂 3 樓 4 展廳、10 月 13 日-11 月 7 日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第三展覽室。

3.展出內容:展出「璞玉獎」與「入選」得獎者之個人 3 件作品。

4.展覽工作:展覽相關工作及展場佈置由主辦單位統籌辦理,並得視場地狀況保留展出數量及佈展彈性。

(二) 頒獎暨開幕式

1.於得獎者作品聯展開幕時辦理頒獎,邀請評審委員擔任頒獎人,頒發獎項。

2.時間及地點(暫定):9 月 25 日(六)下午,中正紀念堂 3 樓 4 展廳。

3.參與頒獎之得獎者自居住地(限國內)至會場之來回交通費(以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為限)由主辦單位核實補助。

(三)作品展售:

1.初選入圍作品於決選送件時,請於決選送件表中自行參酌市場行情訂定展售價格,單件作品售價金額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參考行情西畫 1 號/國畫 1 才約以 1,000 元至 3,000 元計,未填視為不符合本簡章規定,喪失入圍資格。)及可提供之銷售折扣額度(即售價下限,以 8 折為限)。

2.得獎者展覽作品進行展售,展覽結束後將售出之作品送至收藏家。

3.展售所得分配比例:創作者 80%、國庫 20%,相關執行作業將另行公告。

八、 作品安全及保險

(一)保險期間:自決選收件日起至退件日止。

(二)決選評審前:每件作品均以新臺幣 2 萬元為送件之原件作品保額(最高賠償金額)。

(三)決選評審後:得獎者展覽作品每件作品保額新臺幣 10 萬元整,未得獎者作品每件新臺幣 2 萬元整投保。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有關出險責任依保險單所載條款為準。

(四)展覽期間,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惟因作品材質脆弱、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未用紙箱或妥善包裝等原由,導致作品於運輸裝卸時受損,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受損者與保險條款之不承保項目,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九、作品退件

(一)未得獎者之參賽作品於 7 月 15 日(含)前以貨運或郵寄方式送回送件人通訊地址。

(二)得獎者展覽作品於聯展巡迴展售結束後於 110 年 12 月底前以貨運或郵寄方式送回送件人退件地址(限寄送臺澎金馬地區,單一地點),售出作品另行寄送收藏家。

十、得獎者義務

(一)參賽者同意獲獎後,由主辦單位規劃作品展售

(二)「璞玉獎」5 位得獎者個人年度創作新作品畫布總號數達到 60 號 (無法計號數之媒材,統一以件數計之,須達到 3 件)需參與 11 月之年度新作品評圖,由主辦單位邀約專家學者進行評圖並提供創作建議。評圖作品之收、退件,由主辦單位統籌辦理,作品保險比照未得獎作品辦理。

(三)配合提供個人作品手冊編印所需作品圖檔與資訊。

(四)參賽者同意就得獎展出作品(含作者簡歷及作品簡介與個人作品手冊編印作品)

非專屬授權主辦單位得為下述利用:

1.印製發行及販售得獎作品專輯及作品手冊,並為推動主辦單位相關業務之目的,不受時間、地點之限制,對得獎展出作品為研究、攝影、報導、展示、印製及在相關文宣、雜誌及網路上刊載等利用之權利(含為上述目的再授權予第三人),並同意主辦單位局部刪修。。

2.為研究、美術推廣等目的,針對得獎展出作品攝影或錄製相關影音成果,並就該等影音成果享有獨立權利,得不受時間、地域、次數及利用方式之限制為各種利用,並得再授權予第三人。

3.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於本活動期間內,為活動需要而使用報名表中所提供之個

人資料,並有向主辦單位請求查詢、閱覽、複製、補充、校正、刪除或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權利。

4.自行或委託展售單位得為展售之目的,就得獎展出作品為各種利用。

5.得獎展出作品之詮譯資料(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授權主辦單位或其直屬之政府機關,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授權公眾利用。

6.得獎者同意主辦單位於得獎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將個人資訊(姓名與通訊資料)提供相關藝術行銷單位,以提高參與藝術博覽會或相關藝廊展售之機會。

(五)得獎者請配合參與主辦單位規劃之活動,參與頒獎暨開幕式、工作坊與畫廊媒合諮詢、評圖等行銷活動,自得獎者居住地(限國內)至會場之來回交通費(以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為限)由主辦單位核實補助。

十一、相關注意事項

(一)參加徵選之作品須為參賽者個人創作,不得有抄襲、臨摹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情形。

(二)曾參加「璞玉發光-全國藝術行銷活動」之得獎作品與展出作品不可投件。

(三)曾於 108109 年「璞玉發光全國藝術行銷活動」連續 2 年獲獎(璞玉獎與入選)之得獎者不得參賽。

(四)主辦單位所屬人員、當屆評審及其三親等內之親屬皆不得參賽。

(五)凡參加本活動者,於完成線上報名與送件時起,均視為同意並遵守本簡章及著作權之相關規範,並於決選作品送件表上簽名,以示同意遵守切結書及授權書上所列規定。

(六)參賽作品如有違反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者,即取消資格。若為得獎展出作品,則追回已頒發之相關獎金、獎狀、得獎專輯等,獎項不遞補,主辦單位逕取消資格並公告之。如造成第三者權益損失,參賽者應負完全法律責任,不得異議。

(七)參賽者應尊重評審委員會之決議、作品專輯編印方式、展覽作品陳列,不得異議。(八)參賽者同意得獎展出作品之利用人應以適當方式表明參賽者之姓名,並同意於遵

守前述標示之前提,不對主辦單位及其所同意利用作品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九)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網站。

十二、簡章索取

(一)簡章電子檔請至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璞玉發光」主題網站https://artlight.nhclac.gov.tw/「下載專區」自行下載,紙本簡章請於 110年 3 月中旬後至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文化部附屬館所或各縣市政府文化局免費索取。

(二)相關洽詢事項,請電洽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推廣輔導組 03-5263176 分機 203 廖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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