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美術學系徵聘行政助理乙名一、工作內容: | ||
1. | 系所辦理之各項學術展覽、研討會及交流展覽或寫生活動事務。 | |
2. | 德群畫廊檔期及展務管理。 | |
3. | 學生事務:課外活動指導、學生輔導、服務學習、系學會業務輔導等。 | |
4. | 學生及教師研究發展資料建置。 | |
5. | 系友會及畢業生追蹤各項事務。 | |
6. | 協助招生事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 |
二、資格要求: | ||
1. | 學歷要求: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士學位以上,美術相關科系畢尤佳。 | |
2. | 工作經驗:有藝術行政或大學相關行政經驗者尤佳。 | |
3. | 英語能力:具CEFR語言能力參考指標B1級(含)以上檢定證明(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多益550以上,或其他相同等級英語檢定)。 | |
4. | 工作技能:具電腦系統規劃建置工作能力,熟悉微軟Windows平台、Office軟體、Google表單操作等。 | |
5. | 具服務熱誠、責任感及團隊精神,且溝通能力良好、具不斷自我學習及獨立作業能力。 | |
三、工作時間: | ||
週一至週五8:30-17:30,午休1.5小時,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依勞基法規定休假。 | ||
四、名額: | ||
1名(得增列備取3名,候補期間6個月)。 | ||
五、薪資: | ||
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約用人員薪級表,學士第1年35,159元,碩士第1年40,330元給付,享勞、健保、年終獎金與師大校園相關福利。 | ||
六、工作地點: |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美術系辦公室。(台北市師大路1號) | ||
七、應徵檢附文件及報名方式: | ||
請於114年1月6日(星期一)中午12點前以電子郵件寄送履歷資料至聯絡人黃助教信箱ntnufna@gmail.com,郵件主旨請註明「應徵行政助理-姓名」(例:應徵行政助理-李小明),應徵人員請備妥以下文件(請將所有文件合併成單一個pdf檔案): | ||
1. | 個人履歷與自傳(格式不限,包含個人照片、Email及手機)。 | |
2. | 學、經歷證明。 | |
3. | 英文檢定證明。 | |
4. | 其它證明(如有其他可反映個人工作能力與相關經驗之說明可一併附上)。 | |
八、備註: | ||
(一) 經本單位書面初審合格者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面試,初審未通過者則不另行通知,所繳交之各項資料恕不退回。面試後未獲遴用者,亦不再通知。 (二) 本工作應徵者如獲錄取,需完成聘案與加保事宜,依本校核定到職日起聘,前3個月為試用期。 (三) 本職缺依教育部頒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辦理,請應徵者確認無下列之情事,如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 ||
1. |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
2.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 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
3. | 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 |
4. |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 |
5. |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 |
6. |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 |
九、聯絡人: | ||
黃助教,電話:(02)77493022,電子信箱:ntnufna@gmail.com |